各區、縣(市)安監局,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安監局:
為加強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規范安全技術、管理服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紹興市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紹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6月6日
附件:
紹興市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規范安全技術、管理服務行為,建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提高安全生產服務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是指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隱患排查、安全生產標準化和誠信體系建設、應急救援和演練、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等安全管理、技術服務和提供科技研發、工程設計、人才培養、法律援助、設備租賃等定制化服務。
本辦法所稱的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指依法登記注冊在服務機構,從事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活動的專職人員。
第三條 各級安監部門對在本轄區內從事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開展安全技術、管理服務活動,客觀、真實地反映服務項目的安全事項,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服務機構應主動接受各級安監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監督、檢查。鼓勵單位或個人對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六條 安監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廉政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服務對象接受指定的服務機構進行安全技術、管理服務;
(二)干預服務機構開展正常業務活動;
(三)向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四)其他違反廉潔自律的行為?! ?/p>
第七條 服務機構監管堅持培育發展與規范管理并重的原則,引導具有安全技術、管理和人才優勢的行業領軍企業開展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鼓勵大型企業、保險業、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發揮專業特長,為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提供智力支持及相關保障。
第二章 執業要求
第八條 從事安全評價、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檢驗檢測的服務機構,必須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在核定的資質范圍內從事服務活動。
從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安全技術咨詢等沒有設定資質許可的服務機構,應具備開展業務所必需的技術人員、設備設施和辦公場地等條件。
第九條 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被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偽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冒用他人在技術報告上簽名;
(三)超出核定業務范圍從事安全技術、管理服務活動;
(四)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技術服務報告、培訓學時證明等;
(五)采取欺詐、低價惡性競爭等不正當手段擾亂市場;
(六)非法掛靠、轉包服務項目;
(七)擅自更改、簡化服務環節和縮減工作量,應到現場而不到現場開展服務的;
(八)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安全評價、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檢驗檢測等需資質許可的服務機構從業;
(九)違反規定,將同一家企業的輔導咨詢與達標評審集于一身,沒有遵守回避制度,或者評審機構與輔導咨詢單位相互勾結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與委托單位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服務對象、范圍和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服務合同或協議簽訂情況需及時報紹興市安監局科技法規處,并將服務記錄輸入“紹興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防控治理系統”。
第十一條 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定期對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能進行教育培訓,嚴格執行內部管理、質量過程控制和執業記錄檔案管理等制度,加強服務活動的全過程管理。
第十二條 服務機構不得聘用在職國家公務員或者與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辭退、退休未滿三年的公務員任職或者執業。不得接受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投資入股。不得以安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假借、冒用他人名義要求服務對象接受有償服務?!?/p>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實行服務機構登記制度。凡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技術管理、服務活動的機構,應當到市安監局辦理登記手續。市安監局對申請登記的服務機構進行條件核查,及時向社會公布已登記的服務機構信息,作為推薦名單供企業自主選擇,并在“紹興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防控治理系統”中為已登記的服務機構開設賬號和權限。
服務機構辦理登記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紹興市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登記表》(附件);
(二)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有資質要求的單位提供);
(四)在紹開展業務的技術服務人員名單(包括姓名、職業資格等級、職業資格證書編號、從業信息等)及相應專業認定證明材料(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復印件。
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 實行服務機構分類監管制度。對從事安全評價、檢驗檢測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以協助省安監局做好監管工作為主;對從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咨詢、隱患排查等的機構,由市安監局和服務機構開展業務地區的安監局聯合對其進行日常監管和年度考核。
第十五條 市安監局各業務處室及各地安監部門在監督檢查、行政許可事項審查、事故調查等過程中發現服務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采用拍攝報告或者現場照片、留存報告等方式采集證據,并及時向市安監局科技法規處反饋。
第十六條 實行服務質量考核和誠信管理制度。由市安監局牽頭組織對已登記的服務機構進行服務質量考核和誠信等級評估。服務質量考核結果和誠信等級作為資質年審、資質申報的重要依據,并向社會通報。
第十七條 建立“黑名單”制度。對違法違規開展安全技術管理、服務活動,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市安監局將其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屬于國家或省級部門核發資質的,抄告其發證機構要求予以處理;屬于市安監局推薦名單或核定資格的,從推薦名單中剔除或取消其資格,并暫停在紹開展業務。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行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連續兩年服務質量考核為“不合格”的;
(二)誠信等級評定結果為“C”級的;
(三)經調查認定,提供的安全技術、管理服務對被服務單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
(四)安監部門認為需列入“黑名單”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建立誡免約談制度。服務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監局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并限期改正。
(一)安監部門在行政審批、監督檢查、報告抽查等監管活動中發現服務機構出具的服務報告問題較多的;
(二)受到發證機關通報批評的;
(三)年度服務質量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四)安監部門認為需要誡免談話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質量考核
第十九條 服務質量考核主要分為執業行為和服務滿意度兩部分??己私Y果實行百分制,滿分100分,分四個等級:分值在90分以上的為“優秀”;分值在75-89分的為“良好”;分值在60-74分的為“合格”;分值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一)執業行為
在服務機構自查自評的基礎上,由市安監局會同服務機構開展業務地區的安監局對服務機構進行考核打分,對機構的資質情況、人員配備、規章制度、檔案管理和服務行為等內容進行考核。
(二)服務滿意度
由市安監局和服務機構開展業務地區的安監局、鄉鎮街道及部分被服務企業對服務機構的服務滿意度進行打分,對服務機構的服務態度、工作成效、收費情況和確認回訪等內容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具體的考核評分細則每年度另行印發。
第五章 誠信管理
第二十一條 根據服務機構信用記錄和誠信基本標準,將服務機構的誠信分為A、B、C三個等級。
(一)A級為信用優良服務機構。A級服務機構除不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所列的行為外,還在信用積累和信用能力方面表現突出。(例如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技術咨詢和教育培訓等方面工作突出,受到安監部門和企業一致好評的)
(二)B級為守信服務機構。B級服務機構不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所列的行為。
(三)C級為失信服務機構。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所列的行為之一的即為C級服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 年度誠信等級評定之后,相關部門發現并經證實服務機構在考評年度內有未記錄的違法失信行為或其他誠信信息,并足以影響其信用狀況的,應對該服務機構的誠信等級進行重新評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紹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紹興市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登記表》
附件
紹興市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登記表
年 月 日
機構名稱(蓋章) | 主管部門 | ||
通訊地址 | 郵編 | ||
在紹辦公場所 | 注冊資金 |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電話 | ||
業務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手機 | 傳真 | ||
營業執照注冊號或社團組織登記號 | 資質證號 | ||
資質范圍 | |||
服務類型 | 安全評價□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檢驗檢測□ 咨詢□ 標準化評審□ 隱患排查□ 教育培訓□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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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檢測儀器設備 | |||
登記編號 |